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八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
陳美華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十四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當庭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有當日之筆錄在卷可稽。又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吳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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