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04號上訴人京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丁旺 被上訴人 呂明儒 被上訴人高城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美娟 被上訴人大立光裝潢建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温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萬3,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30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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