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24號聲請人 詹來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昭鈺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