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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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 黃源科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33,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