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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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 張進富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被告 張進益
張靜姿 廖素偵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分割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暨其上同段692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上開土地及房屋之價額為準,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萬085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50000元/平方公尺×面積337平方公尺+房屋現值273,400元)×原告應有部分1/4=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471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4萬14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于娟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補 字第 107 號裁定(110.01.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中司調 字第 249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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