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7號原告 蕭金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文雄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併聲請訴訟救助(110年度救字第7號),如經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該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