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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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2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告 蔡淑貞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淑貞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74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零伍佰陸拾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洪幸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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