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381號聲請人 李嵐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林清煌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