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梁春夏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梁文郎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提起再審之訴,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民國109年5月1日本院108年度再易字第16號再審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再審原告另針對本院107年度雄簡字第2019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6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以109年度再易字第7號裁命補繳),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2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25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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