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辛黃素英 被告 林長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15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587號刑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洪碩垣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