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簡字第6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王玉珊 律師
相對人 即
被   告 溫師傅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記載「 溫寇勳 」應更正為
「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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