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3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36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辜濂松
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
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
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亦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告法定代理人為乙○○○
○,嗣於送達後法定代理人於99年5月31日變更為辜濂松,
本件訴訟程序係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依前揭規定,自應
由本院依職權命承受,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惠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