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再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審原 告 乙○○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1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5條、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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