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8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黃國銀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兩造保證書第3條約定,主債務人及保證人不履行本契約致涉訟時,同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1審管轄法院,有前揭保證書影本在卷可稽。原告之總行設在台北市○○○路2段50號1、2、5、8、12樓,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