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04號
原告 陳秀麗
送達代收人 劉純增 律師
被告 廖荏賢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昱志
法官顏代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廖佳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04號
原告 陳秀麗
送達代收人 劉純增 律師
被告 廖荏賢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昱志
法官顏代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