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04號

原告 陳秀麗

送達代收人 劉純增 律師

被告 廖荏賢

張允榛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昱志

法官顏代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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