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6號

原告 顏瑩筠

被告 楊小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

法官顏紫安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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