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97號

原告 李亮潁

被告 李順義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震岳

法官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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