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97號
原告 李亮潁
被告 李順義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震岳
法官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邱明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97號
原告 李亮潁
被告 李順義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震岳
法官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