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榮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榮裕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榮裕因犯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並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榮裕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另按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2項固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民國98年6月19日作成之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
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而上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嗣經立法院修正為:「……(同條第8項)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並經總統於98年12月30日公布,且自公布日施行。故不論依新、舊法規定,本案被告所犯上開4罪所定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6月,均得易科罰金,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依現行有效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榮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行使偽造私文│詐術得財產上││││書│不法之利益│├───────┼──────┼──────┼──────┤│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17日│98年4月29日│98年5月2日│││││至98年5月7日│├───────┼──────┼──────┼──────┤│偵查(自訴)│臺南地檢98年│臺中地檢99年│臺中地檢99年││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647│度偵字第6951│度偵字第6951│││4號│號│號│├───┬───┼──────┼──────┼──────┤││法院│臺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195號│1158號│1158號││事實審├───┼──────┼──────┼──────┤││判決│99年3月23日│99年5月31日│99年5月31日│││日期││││├───┼───┼──────┼──────┼──────┤││法院│臺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195號│1158號│1158號││判決├───┼──────┼──────┼──────┤││判決確│99年4月25日│99年6月27日│99年6月27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臺中地檢99年│臺中地檢99年│││度執乙助字第│度執乙字第79│度執乙字第79│││1178號(已開│40號(編號2│40號(編號2│││指揮書,刑期│至3應執行刑│至3應執行刑│││至105.8.29)│為8月,未執│為8月,未執││││行)│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榮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0年1月6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8546│││││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第││││││395號││││事實審├───┼──────┼──────┼──────┤││判決│99年6月3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字第││││││395號││││判決├───┼──────┼──────┼──────┤││判決確│99年7月5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乙助字第│││││9729號(已發│││││指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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