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厚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厚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厚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不得併合處罰。亦即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卷附104年1月22日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為憑,另有檢察官聲請書所附之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如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在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次數與情節,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俏美法官梁宏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葉厚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2年7月26日22時許│101年7月間某日~101││││年8月中旬某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5078號│第24510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簡字第6336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368│││││號││├────┼──────────┼──────────┤││判決日期│102年10月9日│103年10月30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簡字第6336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525│││││號││├────┼──────────┼──────────┤││確定日期│102年11月4日│103年12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2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4245號│第11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