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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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19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邱巧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柒拾肆元及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巧翎分別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27日及民國(下同)107年7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
1.新臺幣150,000元(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6年9月27日起至民國(下同)108年9月27日止分2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
106年12月27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
106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9.000固定計息。
2.新臺幣200,000元(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7年7月16日起至民國(下同)108年7月16日止分12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
107年10月16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
107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9.00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7年9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債權人本金共244,473元未還,依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債權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債權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919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巧翎│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77574││七年九月二十│││││元││七日起│││├──┼───┼─────┼──────┼──────┼───────┤│002│新臺幣│邱巧翎│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166899││七年九月十六│││││元││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巧翎│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77574││七年九月二十││以內者,按上開│││元││七日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邱巧翎│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66899││七年九月十六││以內者,按上開│││元││日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