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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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371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劉遊燕 債務人 王淑女 (即 黃國席 之繼承人)債務人 黃紫瑄 (即黃國席之繼承人)債務人 黃子睿 (即黃國席之繼承人)債務人 黃馨僾 (即黃國席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詹明宜
一、債務人等四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國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玖佰元。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