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8906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法定代理人 謝福來 債務人 傅錦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錦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民國102年12月1日」。
二、債務人傅錦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