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8號原告 鄭翠英 被告 陳陽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4,000元(1,
700元×320=5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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