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聰惠具保人鄭聰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聰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鄭聰文因受刑人鄭聰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件附卷可稽。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此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訂有明文。茲以受刑人經傳、拘無著,復未在監、在押等情,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回證、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無蹤,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