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4號原告農氏事上列原告與被告 晉生 護理之家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01,8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惟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定有明文,則依該規定,本件原告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判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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