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71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字第7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桃簡字第7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建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建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含袋毛重拾壹點伍肆捌陸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於103年間有施用成癮性毒品之犯行,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查獲並送觀察、勒戒及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另於104年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刑及執行完畢後,再犯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有前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前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各乙紙在卷可稽,戕害自身身心健康甚鉅,且其屢因施用毒品經查獲、觀察、勒戒及科刑與執行完畢後,仍未能悔過自新,意志力、自制力顯極薄弱,惟因尚未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兼衡其施用毒品之種類、次數,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且犯罪後坦承施用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包(含外包裝袋1個,驗前共毛重11.6100公克,取樣0.061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含袋毛重11.5486公克,純質淨重10.9061公克),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1份(見偵卷第59、60頁)在卷可佐,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並為供被告施用後剩餘之物,上開包裝袋因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0.0614公克),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附論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