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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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簡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審交簡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智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6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威智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陳威智(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晚間7時2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二段往桃園市龍潭區方向,行經桃園市○○區○○路二段與齋明街口時,原應注意汽車行經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依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為無不能注意之事情,竟疏未注意,仍貿然直行,適有 林偉恩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二段282巷往齋明街方向直行,亦行經上開路口,閃避不及,與陳威智騎乘之上開車輛發生碰撞,林偉恩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右手肘骨折及手背擦傷之傷害。詎陳威智明知肇事並致林偉恩受傷,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竟未停車留在現場處理上開事故,即駕車離開現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威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林偉恩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監
視器錄影畫面、車損蒐證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偵字第760號肇事逃逸等案件勘驗筆錄、錄影光碟。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㈡爰審酌被告駕車肇事致人受傷,竟不為救護或必要之處置,
逕行駛離,罔顧傷者安危,實屬不該,兼衡被告之素行、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㈢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念其因年輕一時失慮,致罹本罪,犯後除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和解書1紙可憑,足見被告悔意甚殷,經此刑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用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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