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3號原告 賴雅蓉 被告 邱昱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孫藝娜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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