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5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572號聲請人 蔡慧玉 (即 張堯典 之繼承人)
張昭星 (即張堯典之繼承人)
張李月桃 (即張堯典之繼承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榮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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