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更一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芳妤 被上訴人即被告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8,26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