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7號原告 蔡孟如 被告 吳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6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399元,此裁定已於108年7月4日送達原告住所地,並由原告之同居人收受,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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