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96號原告 吳俊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本件原告起訴之原因事實,乃請求回復其前於被告機關服務10年之軍職年資,以便併計入公務人員退休年資。雖原告尚未申請退休,尚無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俸可資計算其基數,然該年資之回復乃影響原告退休年資與退休金數額,自屬財產權訴訟,僅原告排除該侵害所回復權利所得為若干,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