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97號原告 鄭明源
鄭明隆 鄭月昭 鄭月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陸萬元(計算式:4,315,000元×4=17,2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捌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許純芳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