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上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廖述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袁震天 律師(破產人 曾正仁 之破產管理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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