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1號原告 蘇柏諺 法定代理人 蘇安助 法定代理人 謝春滿 訴訟代理人 王育琦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 律師被告 王識傑 兼法定代理人 王大河
林逸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