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8號

原告 蔡玟吟

被告 費守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8號),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得預見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他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依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民國110年1月7日某時許,將其甫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密碼),寄放至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八國站」櫃台,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取件。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向伊佯稱至萊特創投投資平台刊登投資彩金可賺取匯差,致伊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同年月19日15時9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系爭帳戶,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伊詐欺取財之行為,致伊受有1萬元之財產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調查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第61-66頁);又被告因涉犯幫助洗錢罪,經本院以110年度中簡字第149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在案,亦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23頁)。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雖未直接對原告施用詐術,然其提供犯罪工具即系爭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以達詐騙集團向原告詐取財物之目的,致原告受有1萬元之財產上損害,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應依前揭規定對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1萬元之財產上損害,即屬有據。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9月9日起(送達證書見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8號卷第15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可採,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就原告起訴部分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尚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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