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澄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件:
一、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111年9月起至113年8月止)每月收入及其總額,以及「自聲請清算起迄今」(113年9月起)每月之收入所得,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如薪資單、存摺內頁明細或切結書,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併請說明收入低於基本工資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111年9月起至113年8月止),以及「自聲請清算起迄今」(113年9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帳戶交易明細(近3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