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297號聲請人甲○○關係人漢通建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為漢通建設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漢通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漢通建設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呈報鈞院准予備查在案,而該公司98年12月14日股東會決議通過指派甲○○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依法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蔡佩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