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380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甲○○(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收養乙○○(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