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69號上訴人 李逸芳 兼法定代理 李進雄
李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敘叡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67,66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2,8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經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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