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建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5年度易字第98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因家中父母年事已高,且有3名兒女須扶養,以及1名論及婚嫁之女友已懷孕8個月,聲請人須照顧到家中的人及大小事務,需要時間安排處理,且聲請人長期患有坐骨神經痛,非開刀顯難痊癒,聲請人對於所犯之罪深感後悔,並在審理時皆坦承不諱,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認聲請人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坦承犯行,並有相關人證、書證在卷可稽,犯罪嫌疑重大,且聲請人前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於短時間內多次為起訴書所載之犯行,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本案有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5款,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查,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其所犯竊盜之犯行,業經本院於106年1月18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現待送執行,為確保將來執行之順利,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四、另聲請意旨雖稱:聲請人長期患有坐骨神經痛,非開刀顯難痊癒等語。惟查,聲請人於105年12月3日起入新竹看守所,其曾主訴坐骨神經痛及高血壓等症就診,經醫師診斷為「
1.高血壓性心臟病,無心臟衰竭;2.下背痛;3.未明示側性坐骨神經痛」,定期所內健保門診就醫,新竹看守所於106年1月11日再度安排醫師診療,被告主訴罹患脊柱側彎已多年,入所後有復發情形,經醫師診療後,囑咐持續服用日前(106年1月9日)開立藥物,並建議外科手術改善等情,有新竹看守所106年1月13日竹所衛字第10600000440號函
1份在卷可查,是被告已由新竹看守所安排就醫並妥適治療,病情穩定,尚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事。
五、至聲請人上開其餘聲請所指各節,尚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
4條之規定而有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而均難認羈押原因已消滅。據此,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