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典權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9號原告 薛海南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吳孟育 律師複代理人 鄧邵謙 律師複代理人 黃郁君 被告 林振查
李任 林紅緞 林蜜芳 林皆慰 林皆傳 林皆世 許素蓮 林嘯芳 林月兒 林峻彥 林振建 林艷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典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王鴻均法官洪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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