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遺產分割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 翁麗金 訴訟代理人 陳金水 被告 翁麗雪
翁炳泰 翁陳 (即 翁稔 ) 翁炳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遺產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3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由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進行中,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整理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且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鄭聖業法官洪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鴻璋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