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0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楊永茂 債務人 洪羽霈 債務人 鍾淑卿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壹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104年4月1日起至104年9月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3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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