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3年度司城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城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如龍
代 理 人  朱麗真 律師
相 對 人 全球趨勢流通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
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全球趨勢流通網股份有
限公司提起給付運費訴訟(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城簡調字第1
號給付運費事件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
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
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
查決定通知書影本一紙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申請法
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准予法律扶助
,又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一紙
以為釋明。另本院調閱聲請人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審核結果,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是聲請人聲請暫免繳訴訟費用,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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