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57號原告 戴堅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莉芬 間請求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人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新台幣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