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953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榮杰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3,334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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