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0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映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溫玉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該請求原因之記載,乃書狀必備之程式。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院前以本件請求金額與本金間差額,未經具體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乃於民國105年3月14日裁定命補正,惟仍未補正,此部分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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