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76號上訴人即原告景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正元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銘富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伍拾柒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17,578,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伍萬零伍拾陸元(250,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工程法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