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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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正耀 (原名 黃聖森 )訴訟代理人 宋幸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飛茂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5年3月22日具狀到院,載明:「主旨:針對民事判決結果(105年2月26日)」、「說明:被告申請上訴」等語,觀其意旨顯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芳華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徐筱涵